2010年5月启用简并后的新版发票,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凡是2011年1月1日之后填开的旧版发票,一律作为不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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