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管发票有什么规定?
发布:admin | 发布时间: 2011年4月29日开具南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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